据学者王太平指出,尽管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得到了公认,但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反对将知识产权纳入其中的声音占据了上风。反对意见的理由主要是认为知识产权受到社会文化、经济发展、新技术革命以及国际关系的影响较大,稳定性不强,具有开放性与创新性;知识产权法中有大量的管理规范,内容庞杂,且已形成相对独立的综合性法律体系;实质意义不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华盛顿大会与会专家达成知识产权不纳人民法典的共识等。然而,这些理由并不能成为知识产权法纳入人民法典的真正障碍。以稳定性为例,知识产权法变动速度的确可能快于传统民法,但却并不能成为其法典化之障碍。法典并不需要穷尽社会生活之全部,绝对完备性并非今天制定民法典所追求的目标。知识产权法无法被纳入人民法典的真正障碍是它的非理论化、非体系化状态及学术法之阙如,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被天然地不适合纳入人民法典,将来也未必不会被纳入其中。

我国学者王太平指出: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尽管知识产权之民事权利属性得到了一致公认然而对知识产权之纳人民法典反对意见显然占了上风其理由不外乎知识产权受社会文化、经济发展、新技术革命以及国际关系影响较大稳定性不强具有开放性与创新性;知识产权法中有大量的管理规范内容庞杂且已形成相对独立的综合性法律体系;实质意义不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华盛顿大会与会专家达成知识产权不纳人民法典的共识等。这些理由实难谓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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