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的生效实施为知识产权法典化提供了机会。虽然知识产权的分散性、多元化似乎使得将其法典化非常困难,但这并不是不能法典化的理由。研究表明,民法典之下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客体可以形成统一。同时,狭义民法与知识产权法也可以形成统一,即“物”既包括“物理体之物”(物权客体),也包括“智力劳动成果之物”(知识产权客体),它们都统一于“物”。这为知识产权法典与民法典的统一化、体系化、逻辑一致化提供了基础。因此,知识产权法典化是可行的。

我国《民法典》的生效实施为知识产权法典化提供了契机。知识产权的分散性、多元化似乎使得将其法典化非常困难但这不是不能法典化的理由。通过研究我们认为民法典之下包括知识产权在内——它们的客体——物可以形成统一狭义民法与知识产权法也可以形成统一也就是物既包括物理体之物物权客体也包括智力劳动成果之物知识产权客体它们都统一于物这就为知识产权法典与民法典的统一化、体系化、逻辑一致化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因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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