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是否包括知识产权的客体?还是知识产权客体应当与物并列?进一步分析可以知道潘德克顿和《德国民法典》中所指的物是非常纯粹的指有体物远比它所应当指代的含义小。但是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将无体的自然之物如无线电频谱资源也列为物权的客体如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可以说不仅突破了传统物权客体的有体性和有形性还突破了传统民法中对物的规定。对于知识产权来说作为智力劳动成果
这段话讨论了“物”的含义和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作者指出,潘德克顿和《德国民法典》中的“物”指的是有体物,而我国《民法典》将无体的自然之物也列为物权的客体,这突破了传统的物权观念。对于知识产权来说,作为智力劳动成果,虽然无形,但本身也是一种“物”,应该如何归入民法典中呢?作者提出了将物理体之物和智力劳动之物归纳为一个上位概念,称其为本质物,以此来统一民法中的“物”和客体,有利于知识产权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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