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重新审视知识产权的本质,是否应该将其视为财产权。我们需要重新思考“物”的定义是否应该包括知识产权的客体。进一步分析表明,潘德克顿和《德国民法典》中所指的“物”非常纯粹,仅指有体物,相对于它所应该指代的含义来说较小。然而,在我国《民法典》的“物权编”中,无体的自然物(比如无线电频谱资源)也被列为物权的客体。例如,我国《民法典》第252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不仅突破了传统物权客体的有体性和有形性,还突破了传统民法中对“物”的规定。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它是智力劳动的成果,虽然是无体的,但本身也是一种“物”。因此,我们需要将物理体之物和智力劳动之物归纳为一个上位概念,称之为本质物。这样不仅可以统一民法中的“物”,也可以统一民法客体,有利于知识产权法的制定。

因此需要重新审视知识产权的本质它是否应该被视为财产权。物的定义是否包括知识产权的客体。进一步分析表明潘德克顿和《德国民法典》中所指的物非常纯粹仅指有体物相对于它所应该指代的含义来说较小。但是在我国《民法典》的物权编中无体的自然物比如无线电频谱资源也被列为物权的客体。例如我国《民法典》第252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不仅突破了传统物权客体的有体性和有形性还突破了传统民法中对物的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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