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潘德克顿理论中,法律关系的完成需要依赖于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实施则需要具备法律上的“能力”。根据该理论,物权与债权被区分开来,物权不再是债权运作的必然结果,债权也不再是实现物权的手段。在法典中,债权成为与物权完全平行的组成部分,它们完全归属于财产权体系之下。

在潘德克顿理论体系中法律关系的完成有赖于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施行有赖于法律上的能力。根据法律关系潘德克顿理论对物权与债权进行了区分物权不再是债权运行的必然结果债权也不再是实现物权的手段。在法典中债权成为与物权完全并列的组成成分它们完整地归于财产权体系之下。帮我对这段话降重字数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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