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分散状态就好比《德国民法典》制定时的状态但德国的民法典最终成典所以理论准备充足并不是法典化的必要前置条件。在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创立理论然后根据理论再开展编纂实践这应当是法典制定的基本模式即仍具备一定的可行性。帮我对上面这段话进行降重字数多一些
我国知识产权法现在处于“分散”状态,类似于德国民法典制定之初的状态。虽然理论准备充足并不是法典化的必要前置条件,但德国的民法典最终成功成典。因此,在制定法典时,创立理论并进行编纂实践是基本模式,仍然具备一定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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