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美国最高法院关于种族隔离的里程碑式裁决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废除公立学校种族隔离制度
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做出了里程碑式的裁决,宣布在公立学校实行种族隔离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规定的平等保护条款。 此案源于四起类似案件的合并,这些案件均对种族隔离教育提出了挑战。原告是几名非洲裔美国学生,他们被拒绝进入白人学生就读的公立学校。
最高法院在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的领导下,一致认为种族隔离的教育设施本质上是不平等的。沃伦在其意见中写道,种族隔离'会对黑人儿童产生有害的影响。当它得到法律的认可时,这种影响会更大;因为种族隔离政策通常被解释为意味着黑人种族的低劣。自卑感会影响儿童的学习动机。因此,得到法律认可的种族隔离往往会阻碍黑人儿童的教育和智力发展,并剥夺他们在种族融合的学校体系中本可以享受的一些益处。'
布朗案推翻了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确立的“隔离但平等”原则。 在普莱西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只要为黑人和白人提供类似的设施,种族隔离的公共设施就是合法的。然而,布朗案的法院认为,即使有形设施可能是平等的,种族隔离本身也会造成不平等。
该案对stare decisis原则的使用和区分:
布朗案是最高法院如何使用和区分“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的一个重要例子。 Stare decisis原则要求法院遵循先前的裁决,以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然而,最高法院也认识到,在某些情况下,有必要推翻先前的裁决,尤其是在先前的裁决明显不公正或不再符合当代社会价值观的情况下。
在布朗案中,最高法院选择推翻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确立的“隔离但平等”原则。法院认为,虽然“遵循先例原则”很重要,但它“并非不可逾越的要求”。法院还指出,自普莱西案裁决以来,时代已经发生了变化,现在人们普遍认识到,种族隔离对黑人儿童的教育机会产生了有害影响。
影响: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民权运动的重大胜利。它为废除美国社会其他领域的种族隔离铺平了道路,并帮助激发了民权运动人士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布朗案提醒我们,最高法院有权——也有责任——纠正错误,即使这些错误已经根深蒂固于法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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