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列罗金莎商标纠纷案:蒙特莎公司包装与费列罗巧克力相似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以下简称费列罗公司)于1946年在意大利成立,1982年其生产的费列罗巧克力投放市场,曾在亚洲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电视、报刊、杂志发布广告,且分别于1990年6月和1993年在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注册'金莎'商标,并将产品取名为'金莎'巧克力。
1984年2月,费列罗巧克力通过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采取寄售方式进入了国内市场,主要在免税店和机场商店等当时政策所允许的场所销售,并延续到1993年前。1986年10月,费列罗公司在中国注册了'FFRRERO ROCHER'和图形(椭圆花边图案)以及其组合的系列商标,并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巧克力商品上使用。其立体包装于1984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申请为立体商标,且自1993年开始,以广东、上海、北京地区为核心逐步加大费列罗巧克力在国内的报纸、期刊和室外广告的宣传力度,相继在一些大中城市设立专柜进行销售,并通过赞助一些商业和体育活动,提高其产品的知名度,2000年6月,其'FFRRFRO ROCHER'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我国广东,河北等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曾多次查处仿冒费列罗巧克力包装、装潢的行为。
蒙特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特莎公司)是于1991年12月张家港市乳品一厂与比利时费塔代尔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生产、销售各种花色巧克力的中外合资企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公司)是为蒙特莎公司生产金莎TRESOR DORE巧克力的经销商。
张家港市乳品一厂自1990年开始生产金莎巧克力,并于1990年4月23日申请注册'金莎'文字商标,1991年4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2002年,张家港市乳品一厂向蒙特莎公司转让'金莎'商标,于2002年11月25日提出申请,并于2004年4月21日经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由此蒙特莎公司开始生产、销售金莎巧克力。蒙特莎公司生产、销售金莎巧克力产品,其除将'金莎'更换为'金莎TRESOR DORE'组合商标外,仍延续使用张家港市乳品一厂金莎巧克力产品使用的包装、装潢。
由于金莎TRESOR DORE巧克力包装、装潢的特征与费列罗公司巧克力的包装、装潢在整体印象和主要部分上相近似,原告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起诉称:被告蒙特莎(张家港)公司仿冒产品,擅自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被告蒙特莎公司的上述行为及被告正元公司销售仿冒产品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蒙特莎公司不得生产、销售,正元公司不得销售符合费列罗公司巧克力产品特有的任意一项或者几项组合的包装、装潢的产品或者任何与费列罗公司的包装、装潢相似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的巧克力产品,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承担诉讼费用。
【以上案例依据《民法典》进行分析】
【案件焦点】
- 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利用产品的包装和装潢混淆消费者视线,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
内容:根据提供的信息,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利用与费列罗公司巧克力相似的包装和装潢,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判断和解释。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能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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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性程度:需要评估费列罗公司巧克力包装和装潢与蒙特莎公司巧克力包装和装潢之间的相似程度。如果相似性高到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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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产生的影响:需要考虑蒙特莎公司的行为是否导致消费者对费列罗公司的巧克力产生了混淆。如果消费者难以区分两者,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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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原告费列罗公司是否能够证明蒙特莎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是评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根据提供的信息,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利用产品的包装和装潢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然而,具体的法律判断需要考虑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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