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租赁合同:出租方权利义务
二、出租方(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2.2 甲方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按时收取租金及其他约定费用,有权在乙方不按时缴纳租金时,以乙方缴纳的保证金直接抵缴租金。
2.3 甲方有权按照需要在租赁车辆上安装汽车GPS定位仪及车辆管理平台等,乙方应予以配合。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随意拆除。如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恢复GPS安装原状或赔偿损失。
2.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区域使用,有权要求乙方到甲方指定的售后服务站进行车辆保养、维修。
2.5 租赁期间内车辆损坏缺件或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车体损坏等原因使之急剧贬值,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保险理赔不足以外的损失费用,如乙方拒绝赔偿相关保险理赔外损失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仍抵扣不足的,甲方有继续索赔的权利。
2.6 租赁车辆车身广告经营权和收益权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车身广告内容,甲方因投放车身广告所需招回租赁车辆的,乙方应当予以配合,由此耽误乙方使用租赁车辆的,按实际占用天数扣减当期租金。
2.7 非因租赁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8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证照、设备齐全有效的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并在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告知车辆状况信息。
2.9 甲方在租赁内第一年应就租赁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车辆投保的险种、金额由甲方享有和决定(乙方可以向甲方追加保险费,用以提高保险金额),并向乙方出示保险单据的复印件,乙方对此是明知的且同意,乙方应当按照第4条约定承担责任。对此,乙方不得以甲方是否投保或选择的保险险种造成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事故损失为由,拒绝履行交通安全事故的赔偿责任,或向甲方主张赔偿及追偿的权利。第二年和第三年乙方须按照第一年甲方购买的保险险种、金额进行购买车辆保险。
2.10 当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事故并及时协助其办理相关索赔手续,该项协助行为并不构成对乙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的免除或减轻,乙方仍应按照第四条约定承担责任。
2.11 甲方对所获得的乙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三、承租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的使用权,车辆自甲方向乙方交付之日起(乙方在'租赁车辆交接清单'上签字即视为交付),乙方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毁、灭失的风险以及本条以下款项的各项义务。
3.2 乙方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3 乙方应承担租赁车辆因使用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充电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扣分及罚款、其他各项易耗部件(包括但不限于:轮胎、刹车片、离合片、雨刮、灯泡)的更换/添加/维修费用、道路救援费等。如乙方处理不及时、期满结算时,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此费用。
3.4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单位营业执照等),因资料造假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以及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5 乙方有义务认真检查并掌握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点清车辆附件,验收后签字,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凡非因甲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车辆附件损坏的,甲方有权利向乙方要求赔偿。
3.6 乙方有义务保护甲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乙方租用甲方车辆不能从事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营业性客货运输、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转包、投资、赠与、担保或赋予自己对车辆任何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乙方不能私自拆装甲方的车体(件)(车辆以交付时为原状),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3.7 租赁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乙方应当承担租赁期间车辆发生的一切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及其他事故责任(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并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
3.8 如果租赁期间租赁车辆已经投保的,甲方应协助办理保险索赔手续;如果出现保险公司拒赔或者对于超出保险公司理赔金额以外的差额赔偿费用,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3.9 乙方除缴纳租金外,另须缴纳车辆保证金,乙方不可将车辆保证金视做租金使用。
3.10 乙方要求延长汽车租赁合同,必须提前3个月到甲方公司办理续租手续。如不续租,还车时应保持车内外清洁,否则将收取50元清理费。
3.11 租赁车辆承租期间发生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保险公司报案并在1小时内通知甲方公司,并协助以上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车辆修理由甲方安排指定地点修理,不得擅自安排。如遇人员伤亡时,将按照交通管理条例处理,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好车辆事故,甲方也要配合处理但不承担所有责任。
3.12 乙方在承租期间,若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乙方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直至车辆能正常行驶为止。
3.13 乙方在用车期满,应维持车辆原状,完好无缺损的将车辆和有效证件交还给甲方。如发现车辆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时,甲方将要求车辆在指定的维修站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3.14 乙方任职司机须持C1牌以上的汽车驾驶执照,并有一年以上驾驶经验及应持有交通运输部门要求的相关从业资格。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法规使用租赁车辆,不得将汽车交给无汽车驾驶执照和无驾驶经验的他人驾驶,严禁酒后开车和吸食毒品后驾驶,或交付于他人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严禁使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作教练车使用、参加竞赛及作测试使用;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等。如违反此规定,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如因前述原因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乙方须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及违约、违章责任,若甲方为此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3.15 乙方承担车辆租赁期限内日常检查责任,如遇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到甲方指定的修理处佳修,乙方不得自行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违反者不予返还车辆保证金。
3.16 乙方应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的'电动汽车维修保养手册',如因乙方原因损坏或遗失,应向甲方支付200元/本的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17 乙方对所获得的甲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四、保险条款
4.1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租赁车辆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责任险(200万元)、车上人员险(50万元/座)、不计免赔险,前述保险费第一年由甲方承担,第二年、第三年由乙方承担。
4.2 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车辆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实行限额赔偿,乙方须承担保险限额以外的所有赔偿费用,甲方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仅限于甲方允许的驾驶人员。
4.3 车辆发生事故,修理费由乙方预先支付,停驶或修理期间的租费由乙方承担;车辆在乙方承租期间全车丢失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该期间的租赁费由乙方承担,如果出现本车受损事故,若本车车损<1000元,那么由乙方自行承担本车维修费用,若本车车损≥1000元,那么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车辆维修费用以及本车维修费的10%作为车辆折旧费用。
4.4 办理保险理赔时,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费用的单据,如实填写机动车辆出险报告单。
4.5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在承租期间发生保险理赔导致该车辆次年保费增加的,次年保费增加金额全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提前退车导致实际租赁期限不到12个月,则保险上浮费用按照交强险一次收取120元,商业险一次收取50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
五、车辆维修、保养、年检等
5.1 乙方租赁的电动汽车的日常保养、维修须按对应车辆品牌的'电动汽车维修保养手册'的规定执行,超出三包规定的正常保养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在租赁车辆达到保养标准时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的用车区域告知其附近服务站,乙方应主动和服务站联系并合理安排保养时间,因乙方未及时保养造成车辆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未及时安排处理造成车辆损坏的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因素导致车辆需要保养、维修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必须到甲方指定的售后服务站进行保养、维修。
5.2 出租人应在本合同所租赁车辆年检截止时间前2个月内向承租人提供每台车辆年检所需要的相关资料,承租人应按当地车管所及甲方要求对所租赁车辆进行按时年检,确保车辆能够处于正常的行驶状态。因承租人原因至使车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检而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及经济赔偿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有权对前述逾期未年检车辆进行远程锁定控制并不免除锁定期间内承租人向出租人应支付的费用。
5.3 乙方承诺,租赁车辆限定在云南省内(区域)行驶,如车辆超出限定区域行驶,需提前向甲方报备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如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所造成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无法正常办理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把车辆运回到合同约定中的车辆租、还车地点。
六、违约责任
6.1 如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或提前退车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违约车辆一个月的租金,作为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6.2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或者其他应付款项,则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5‰/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欠付款项超过10日以上,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甲方将强制收回车辆,并扣除保证金,如造成甲方其他损失,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或选择行使加速到期权,要求乙方提前结清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款项等。同时甲方有权中止办理保险理赔,中止提供租后服务,中止办理保险续保等,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3 合同期满,乙方逾期交回车辆的,乙方应继续承担本合同承租人的义务及责任,逾期期间的租金按合同约定的月租金的两倍按日计算,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不退回乙方缴纳的车辆保证金。
6.4 乙方使用租赁车辆造成车辆受损,致使车辆贬值(修理费用为10000元以上的或造成重要零部件损坏的视为车辆贬值),虽经修复但仍需向甲方支付保险公司定损总额的20%赔偿金作为补偿甲方车辆折价的损失。若发现乙方发生事故不报告,擅自修理,将按甲方定损正规修理费的3倍进行赔偿,修理费超出保险配额外由乙方自行承担。
6.5 乙方同意,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外,乙方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仍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或者选择行使加速到期权,要求乙方提前结清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款项等。同时,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对于损失大于违约金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6.5.1 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陈述或材料;
6.5.2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与其联系的:
6.5.3 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全部/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
6.5.4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刑事程序,或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
6.5.5 车辆被查封、扣押、没收、拍卖、强占或受到类似威胁;
6.5.6 租金来源不合法或被收缴的;
6.5.7 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
6.5.8 转卖、转租、抵押、质押、典当、转借、投资、赠与、出售和将车辆交于无证人员驾驶车辆;
6.5.9 确有证据证明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6.5.10 酒后、吸食毒品后等有碍于正常驾驶的;
6.5.11 任何违反本合同义务以及其他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形。
6.6 乙方承担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乙方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及所有相关费用。乙方因对车辆的操作不当或不按车辆使用规定保养,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害的,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乙方须承担所有责任和损失,并不得要求甲方无条件提供额外车辆使用。
6.7 乙方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且乙方应恢复原貌并承担所有费用。
6.8 乙方未协助甲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拒赔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费用。
6.9 非甲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乙方承担全部费用,包括合同期间的租赁费、保养费、保险费及车辆损毁、灭失的损失费用等。
6.10 甲方依据本合同有关约定解除合同,收回车辆的,乙方应予配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拖车费用、差旅费用等,不低于3000元/次)。因乙方或租赁车辆实际占有人拒绝配合,导致租赁车辆无法收回的,乙方依然应当赔偿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车辆收回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收车费(不低于所有剩余租金的10%)、差旅费等。
6.11 租赁车辆收回后,就车内物品,乙方应当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自行予以取回或者告知甲方寄回,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拒绝取回的,甲方可无偿代为保管,但因此导致的损毁、灭失的,出租人概不负责。就特种物品,甲方因保管产生费用的,由乙方承担。
6.12 乙方应承担的甲方因保护或追索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产生的部分合理费用,有票据的按票据金额计算,无票据的计算标准为:甲方发函催讨的,每次50元;委托发律师函的,每次500元;委托代表上门追讨的,每次600元(不含差旅费用等)。甲方提起诉讼的,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为保全提供担保的担保费等据实由乙方承担。
6.13 乙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章事宜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如逾期接受处罚,乙方应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金额的2倍作为赔偿金向甲方赔偿(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同时甲方有权对车辆进行远程锁定控制并且不免除锁定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当违章处罚金额超过2000元时,甲方有权直接用保证金代乙方处理交通违章。当乙方未处理的交通违章累计扣分达12分及以上时,甲方有权按照200元/分的标准直接用保证金代乙方处理交通违章扣分。
七、担保条款
7.1 乙方自愿为租赁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提供有限连带责任担保,乙方提供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乙方保证提供的手续真实、合法、有效,如果乙方违约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八、联系人、联系方式,通知文书的送达
8.1 各方联系人及方式:
8.1.1 甲方联系人: ,电话: ,邮箱: ,联系地址: 。
8.1.2 乙方联系人: ,身份证号: 电话: 邮 箱: ,联系地址:
8.2 通知文书的送达方式。各方用直接送达、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通知文书。
8.3 一方联系人、联系方式变更,应当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造成对方损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8.4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为有效的送达地址,甲乙双方文件往来以该地址为送达地址,送达日期以邮局或快递单据签收日期为准,若拒绝签收,以拒签日期为送达日期。
九、其他
9.1 租赁期满,且车辆租赁期内的所有交通违章、事故及保险理赔手续已处理完毕,则甲方将租赁车辆所有人变更为乙方,甲方在完成前述事宜后30日内将车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9.2 乙方所租车辆的'租赁车辆交接清单'须经双方确认,该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4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发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在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判解决,合同签订地约定不明的,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还车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如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由违约方承担。
9.5 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时,应当注明每笔所付款项对应车牌车辆的租金;如乙方未注明所付款项对应的车辆,则按照先租先付的原则,视为优先支付应付租金靠前车辆的租金和冲抵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如果所付款项不能冲抵完所有应付租金的,未冲抵部分车辆计算违约金。
9.6 如因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出现三包范围内质量问题,甲方未积极处理导致车辆不能正常行驶,则30个工作日内终止该合同,甲方将车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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