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爱青案件是一起在中国发生的刑事案件。以下是该案件的经过:

2015年7月,刁爱青被指控在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一家KTV酒吧内殴打一名女子,并用手机拍下了对方裸体照片并敲诈勒索。事后,刁爱青被警方逮捕。

2016年,青岛市法院对刁爱青进行了一审判决,认定其犯有故意伤害罪、强迫猥亵罪和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刁爱青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审理,并维持了原判。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认为原审和二审的定罪量刑存在不当之处,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9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判决认定刁爱青犯有故意伤害罪、强迫猥亵罪和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该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也成为了中国社会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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