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一次例行工作检查中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当即对其罚款500元并限其立即改正否则将令其停业整顿。但该卫生行政机关没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有收集有关证据只向餐馆业主出具了一张罚款收据该个体餐馆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未告知法院要求被处罚的个体餐馆向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1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1) 本案诉讼中,个体餐馆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如果被申请人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在本案中,个体餐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况,因此应该由个体餐馆承担举证责任。
(2) 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收集证据的行为不合法。因为该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时没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有收集有关证据,只向餐馆业主出具了一张罚款收据,这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被处罚的事实、依据、理由、种类、幅度和处罚日期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申诉。而在本案中,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没有符合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3) 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个体餐馆的卫生条件是否不合格,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没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没有收集有关证据,是否向餐馆业主出具了一张罚款收据,是否没有符合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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