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乙于2月10日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无效的。根据题目中的规定,乙在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时,必须经过甲的同意。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乙未经甲同意就以A企业名义签订了合同,违反了约定。因此,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是无效的。

(2) 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

  1. 缴纳税款: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应优先清偿。
  2. 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A企业欠乙工资5000元和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应次优先清偿。
  3. 偿还丁的债权:A企业欠丁10万元应再次优先清偿。

满足丁的债权请求的具体做法是:

  1. 使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进行偿还。
  2. 如果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丁的债权,则需要将A企业的实物折价8万元进行变现,并用于偿还债务。
  3. 如果实物折价不足以偿还丁的债权,则需要根据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进行偿还。
  4. 如果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还不足以偿还丁的债权,则可能需要甲个人承担剩余的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题目中的情况,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这部分资产不属于A企业的资产,不能用于偿还A企业的债务。这部分资产归属于B合伙企业,应由B合伙企业自行处理利润分配及债务清偿。

独资企业合同效力及财产清偿顺序分析 -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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