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1996年7月入职资生堂丽源化妆品公司在天津友谊新天地广场欧珀莱柜台任柜台领班。2009年7月资生堂公司与王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7月初资生堂公司以王某存在擅自篡改商场提交的《销售确认函》等违规行为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并向王某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5年8月王某向友谊新天地广场所在地天津和平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资生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委于同年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和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共同行使,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双方对于管辖权没有异议,那么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因此,王某的管辖权异议诉请应该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因为资生堂公司在劳动仲裁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被视为认可和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同时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在天津和平区,故本案应该由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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