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某地劳动监察机构接到群众举报声称某农机制造厂存在强令工人危险作业的情况存在并且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进入现场调查受到阻碍后5月20日监察机构向该厂下达了《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并且要求该厂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直到6月5日监察机构仍然未收到该厂的任何答复。于是6月10日1名监察员身临现场匆忙之间忘记带证件于是在未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开始调查。经过调查该厂有违法行为于是当即登记立
- 在进入现场调查时未携带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监察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携带有效证件,接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监督。”
- 该厂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全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权益,规范社会保险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 该厂强令工人危险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一)违反本法规定,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采取不当应急措施的。”
原文地址: https://www.cveoy.top/t/topic/7bs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请勿转载和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