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因造谣某某奶茶品牌被判刑两年半 - 造谣罪宣判结果
【法院名称】 【案件编号】 【宣判决定书】
原告:某某奶茶品牌 被告:张某某
经审理查明:
被告张某某以社交媒体为平台,故意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了某某奶茶品牌商誉受损的后果。根据相关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作出如下审判决定:
一、被告张某某犯有造谣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张某某因其犯罪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三、被告张某某犯罪所涉及的名誉恢复问题,原告某某奶茶品牌可以向相关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恢复名誉,并索要相应的经济赔偿。
四、被告张某某有权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期为十日,自本裁判作出之日起计算。
五、本裁判为终审裁判,即时生效。
审判长:【审判长姓名】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陪审员:【陪审员姓名】 日期:【宣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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