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与劳动合同问题
存在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及时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工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内容。而在本案中,虽然劳动者签订了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但实际工作地点和直属领导均属于常州朗脉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且劳动合同未能准确反映工作实际情况,存在虚假记载之嫌。因此,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合法合规的调整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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