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祖父曾于清代末年购得一只古碗但因在文革时期被抄家碗摔在地上出现了一部分破损。文革后王某几次搬家觉得安置这只古碗颇为不便遂有意出售。王某单位同事刘某有一次到王某家拜访无意中看到这只古碗刘某对文物方面略在研究估计该碗有一定价值当得知王某有意转让时就问王某要价多少。王某随口说道:你喜欢就给10元钱吧!刘某喜出望外试探性地对工某说:这样为公平起见我给你20元钱以后如果这碗值钱了你也别找我要回去。王某
王某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合法的协议,必须遵守。在本案中,王某和刘某之间存在口头协议,即刘某支付20元钱购买古碗,并承诺如果古碗以后值钱了,王某也不能要回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刘某可以独立决定古碗的归属权,因为该协议仅仅是基于当时的情况作出的,而当时双方都不知道古碗的真实价值,因此双方的交易是基于不公平的情况下进行的。在此情况下,王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口头协议。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立即报告文物管理部门,并禁止私自买卖、赠送、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在本案中,刘某未经文物管理部门的鉴定和许可,就私自持有和出售古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法院应当判令刘某返还古碗给王某。
综上所述,王某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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