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王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作出处罚决定:该货轮有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王某以处罚决定认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问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5万并决定对王某处以 15日的
(1) 王某应向海关总署所在地的海关总署行政诉讼。因为海关总署作出的复议决定是最终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的适格性要求。 (2) 如果上海市海关提起行政诉讼,王某应以海关总署为被告。因为海关总署是作出最终行政行为的机关,对于作出的行政决定承担法律责任。 (3) 王某不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如果王某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海关总署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总署为被告。因为海关总署是作出最终行政行为的机关,对于作出的行政决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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