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在1月16日销售商品1000件单价20元增值税率13付款条件210120N30且客户已于2月4日按条件付款则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1月16日应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收入应记为:20000元。
计算过程如下:
销售商品金额 = 数量 × 单价 = 1000 × 20 = 20000元
增值税额 = 销售商品金额 × 增值税率 = 20000 × 13% = 2600元
应收账款金额 = 销售商品金额 + 增值税额 = 20000 + 2600 = 22600元
2/10表示在10天内付款,可以享受2%的折扣;1/20表示在20天内付款,可以享受1%的折扣;N/30表示应在30天内付款。因此,如果客户在10天内付款,则应付款金额为:22600 × (1-2%) = 22148元;如果在20天内付款,则应付款金额为:22600 × (1-1%) = 22374元;如果在30天内付款,则应付款金额为:22600元。
根据题目描述,客户已于2月4日按条件付款,但未说明付款金额。因此,无法确定具体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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