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关于贯彻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税务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中心: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23〕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仍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分别计算。即:截至2022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期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详见附件)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现统收统支之后,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地区,重新按照2023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计算,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

(三)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22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不是在去年降低基础上再进行下调。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和其他定向缓缴政策叠加执行。即申请缓缴的相关行业单位,在缓缴期满后按照阶段性降低后的标准补缴。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同时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二)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为确保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有效实施,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同时,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报告。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我们提出以下实施计划和改进工作:

一、实施计划

(一)加强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向企业和群众宣传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让更多的人知晓政策,避免因信息不畅造成的不必要误解和纠纷。

(二)建立健全降费核算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降费核算机制,确保降费政策的实施和资金的安全,同时要加强监督和检查,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三)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各地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合理计算缴费基数和比例,确保企业缴费准确无误。

(四)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要保护好个人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二、改进工作

(一)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部分企业和群众对政策不够了解,需要加强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知晓政策。

(二)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部分企业对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不够准确,需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理解政策和计算方法。

(三)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化建设。部分地区数据共享和信息化建设不够完善,需要加强建设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监督和检查。部分地区监督和检查力度不够,需要加强监督和检查,防止出现违规行为,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以上是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公文,希望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为企业减轻负担,促进就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贯彻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原文地址: http://www.cveoy.top/t/topic/goKo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请勿转载和采集!

免费AI点我,无需注册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