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废水和核污水是两个相关但不完全相同的概念。

'核废水'是指在核能产生、处理或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这些放射性物质可以是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核素或其他放射性物质。核废水可能来自核电站的冷却循环系统、核燃料再处理厂、实验室等。

'核污水'是指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但它更广泛地包括除核能相关领域外的其他放射性源产生的废水。例如,核污水可能来自医疗机构的核医学治疗、放射性同位素的制造和使用、工业设施的放射性废物处理等。

因此,核废水是核污水的一个子集,核污水更广泛地包括了所有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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