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应拒绝该投标单位的投标。根据题目描述,该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阶段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在投标报价书中建议将原设计结构方案改为框架体系,并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天上午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递交。其次,在投标截止日当天下午,该投标单位又递交了一份补充资料,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的内容在开标前不得修改或补充。因此,该投标单位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投标。

(2) 该投标单位在投标中运用了两种报价技巧:建议方案调整和价格降低。其中,建议方案调整是指该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书中建议将原设计结构方案改为框架体系,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降低造价约2.5%。这种技巧是一种在现有设计方案基础上提出改进方案,以降低成本或提高效率的方法。然而,由于该投标单位的建议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规定,因此在此情况下并不得当。

另一种报价技巧是价格降低。该投标单位在补充资料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这是一种通过调整价格来增加竞争力并争取中标的常见技巧。然而,由于补充资料的递交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规定,因此该投标单位的价格降低声明无效。

综上所述,尽管该投标单位尝试运用了建议方案调整和价格降低的报价技巧,但由于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规定,其运用不得当,并且补充资料的递交被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拒绝。

招标文件递交违规案例分析:投标单位递交两份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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