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写润色这段话: 理论上通常认为刑事责任是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刑事惩罚或者单纯否定性评价。如果说刑事责任是犯罪的直接后果前科评价则是附随刑事责任而产生的间接后果可以视之为一种附随性制裁。 既然是附随的则意味着在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中刑事责任是主要的而前科评价是次要的。能够满足这种条件的惩罚措施只能是司法者在案件审理后得出的具体定罪量刑结论。 司法者在评估刑事责任的大小时已然考虑到了行为客观危害、主
从理论上来说,刑事责任是因为实施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刑事惩罚或单纯的否定性评价。而前科评价则是作为附随刑事责任而产生的间接后果,可以看作一种附随性制裁。虽然前科评价在犯罪报应与预防方面具有一定作用,但相较于刑事责任而言,它显然是次要的。在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中,刑事责任扮演着主要角色,而前科评价则只是次要的附带。能够满足这种条件的惩罚措施只能是司法者在案件审理后得出的具体定罪量刑结论。在评估刑事责任的大小时,司法者已经考虑了行为客观危害、主观恶性乃至预防性因素。
然而,现有的制裁制度中出现了犯罪的直接后果与间接后果轻重倒挂的现象。特别是在轻罪适用中,立法者设置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甚至拘役、管制,这是因为考虑到这种行为的客观危害与主观可责难度较小。然而,最终结果却是与重罪一样受到前科制度的处罚。前者与行政处罚相差不大,而前科制度使得犯罪人的余生处处受阻。两者相比较,间接后果的严厉性已经甚于直接后果,导致犯罪的处罚出现了轻重、主次颠倒的现象。这种轻重倒挂现象也直接导致了轻罪化的设想很大程度上落空。在未犯罪化之前,行为入罪的门槛较高,具体案件中的行为人大概率会受到行政处罚;而犯罪化之后,入罪门槛明显降低,相同的行为不仅要担负刑事责任,还会受到前科制度的间接处罚。这种现象让人们不禁思考哪种方式更有利于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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