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中央纪委原派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组长潘家华受贿一案。潘家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1698万余元贿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潘家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同时,法院追缴了潘家华受贿所得及其孳息,并上缴国库。

据审理查明,潘家华在2006年至2020年间,利用其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设备采购和生产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98万余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潘家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并且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潘家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罪行,并退赃,法院认为其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对其从轻处罚。同时,潘家华也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通报显示,潘家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出国旅游,将多名亲友安排在烟草系统工作,纵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在烟草系统违规获取巨额利益,生活奢靡,对纪法毫无敬畏,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此案的公开宣判,再次彰显了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也提醒广大公务员,要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根据下面内容洗稿重新写一篇全新文章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4月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中央纪委原派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组长潘家华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潘家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查扣在案的潘家华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潘家华利用担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中央纪委派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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