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标的是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双方协商达成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在本案中,合同标的为新鲜蔬菜,而小白菜虽然也是蔬菜,但却不符合甲公司的要求,因为其不易清洗,不适合作为职工食堂的食材。因此,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适的蔬菜,甲公司有权拒绝接受。

同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本案中,乙公司应该了解甲公司的需求,并按照甲公司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蔬菜,而不是提供甲公司不需要的蔬菜。因此,乙公司的行为不符合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甲公司有权拒绝接受乙公司提供的小白菜,乙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甲公司要求的蔬菜,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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