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千克每千克蔬菜的单价为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千克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这是为职工食堂订购所需求的蔬菜职工食堂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 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标的是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双方协商达成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在本案中,合同标的为新鲜蔬菜,而小白菜虽然也是蔬菜,但却不符合甲公司的要求,因为其不易清洗,不适合作为职工食堂的食材。因此,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适的蔬菜,甲公司有权拒绝接受。
同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本案中,乙公司应该了解甲公司的需求,并按照甲公司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蔬菜,而不是提供甲公司不需要的蔬菜。因此,乙公司的行为不符合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甲公司有权拒绝接受乙公司提供的小白菜,乙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甲公司要求的蔬菜,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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