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合同违约的条款
民法典第九编第三章规定了关于合同违约的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百四十六条 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内容和方式,由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按照本法的规定确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是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的价值。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支付相当于履行债务的价值或者违约金的补偿金。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约定的一种补偿方式,不影响非违约方主张实际损失的权利。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非违约方可以主张实际损失的赔偿。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利益和合同外损失。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应当根据违约造成的后果、交易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一百五十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等。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五十一条 违约方应当承担证明自己不承担或者减轻违约责任的证明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一百五十二条 违约方应当在违约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违约行为产生后及时通知非违约方,以减轻非违约方的损失,否则应当承担因此增加的损失。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之,合同违约的责任和方式应当由当事人之间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处理。违约方需要承担实际损失和违约金等责任,同时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违约行为后及时通知非违约方,否则还需要承担因此增加的损失。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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