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北京市境内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集体合同。

第三条 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代表(以下简称“劳动者代表”)依法签订的约定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的书面合同。

第四条 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集体合同的约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第六条 劳动者代表应当代表广大劳动者参与集体合同的订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体合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促进集体合同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 订立集体合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与工会组织共同制定集体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会组织提供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和用工需求等信息,并邀请工会组织参与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集体合同的订立,代表广大劳动者参与协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第十一条 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采取协商的方式,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达成共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集体合同的内容向劳动者公示,并在单位内部张贴。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十三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的约定;

(二)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的规定;

(三)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四)集体合同的期限和解除方式;

(五)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

第十四条 集体合同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的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的规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的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的期限和解除方式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执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集体合同的约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 劳动者代表应当协助用人单位监督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集体合同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集体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进行解决,如无法解决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组织未按照规定参与集体合同的订立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北京市企业集体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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