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条 国家保护土地资源,禁止破坏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禁止非法占用耕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国家实行耕地保护制度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推行节约集约用地和多种经营、多种方式利用土地的政策措施,促进土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破坏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土地管理法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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